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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名]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
总则
1、目的
为加强本县建筑垃圾的管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消纳、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3、定义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管理原则与部门职责
1、管理原则
建筑垃圾的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2、部门职责
(1)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对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环节进行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排放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管理责任。
(3)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进行审核,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道路运输行为监管。
(4)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5)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利用设施的用地规划进行审批和监管,保障相关设施的合理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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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项目立项、核准、备案等方面给予支持。
(7)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的财政扶持政策,保障必要的资金投入。
建筑垃圾的排放管理
1、排放申报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县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排放计划,明确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消纳场所等内容,并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2、分类收集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按照可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等类别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提高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效率。
3、源头减量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优先采用绿色施工技术,推广装配式建筑,提高建筑材料的利用率,从源头上控制建筑垃圾的排放量。
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
1、运输资质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并拥有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密闭装置等设备,确保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
2、运输规范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加强对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定期进行安全和环保培训。
3、联合执法
县城市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环节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建筑垃圾的消纳与资源化利用
1、消纳场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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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县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和分布情况,合理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局,消纳场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具备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措施。
2、资源化利用鼓励政策
(1)县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给予资金补贴、贷款贴息等支持。
(2)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积极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对使用比例达到一定标准的项目,给予相应的奖励。
3、资源化利用技术与产品质量
鼓励企业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水平,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质量合格、性能稳定。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1、监督检查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环节的动态监管。
2、法律责任
(1)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等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的实施,本县将构建起一套完善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体系,实现建筑垃圾的有效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推动本县的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相关措施,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建筑垃圾管理需求,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认识和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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