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垃圾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固废资源化利用与生态环境协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及再生利用活动,包括房屋拆除垃圾、装修废弃材料、道路铣刨物等九大类特殊固废。
第三条 实施"分类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置-再生利用"闭环式管理体系,建立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链条监管网络,到2025年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85%以上,形成具有县域特色的循环经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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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成立由县长任组长,住建、城管、环保、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建筑垃圾治理领导小组,统筹规划与监督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日常协调与执法监督。
第五条 实行三级网格化管理:
- 县级层面: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年度资源化利用指标
- 乡镇级层面:设立专职管理岗,配备移动监控终端,负责辖区监管
- 社区级层面:组建志愿者巡查队,建立"随手拍"举报平台
第六条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承担主体责任:
- 大型工地实行"一票制"备案,同步提交资源化利用方案
- 中小型项目执行"源头分类+过程追溯"双轨制
- 设立专项账户,按产生量1.5%计提再生建材基金
第三章 分类与收运 第七条 实施三级分类标准: Ⅰ类(可直接利用):混凝土块、砖瓦碎料等(占比60%) Ⅱ类(需破碎处理):钢筋、金属构件等(占比25%) Ⅲ类(危废类):含汞涂料、有害溶剂等(强制单独处置)
第八条 运输管理细则:
- 采用GPS定位密闭式运输车,安装视频监控(夜间补光亮度≥200lux)
- 实行"两点一线"路线规划,运输时间限制在6:00-22:00
- 建立电子联单制度,运输车辆需与处置单位双向绑定
第九条 设立分类示范点:
- 县城区每5公里设置智能回收站(含破碎预处理设备)
- 乡镇中心镇配置移动分拣车(配备磁选、风选等模块)
- 2024年前完成全县23个行政村分类设施全覆盖
第四章 处理利用 第十条 建设三大处置中心:
- 西郊再生资源产业园(占地120亩):配置德国BAUER破碎筛分线、意大利CIMAC粉磨设备
- 东部生态修复基地(占地80亩):引进日本JFE土壤再生技术
- 南部危废处置站(独立封闭区):配备负压处理系统
第十一条 推行"五化"处理工艺:
- 材料再生化:混凝土骨料强度检测达C25标准
- 能源转化化:有机组分经热解气化产沼气
- 土壤改良化:尾矿砂PH值调节至6.5-7.5
- 环境修复化:应用微生物固化技术处理重金属
- 建筑再生化:生产透水砖、轻质骨料等12类再生建材
第十二条 建立再生产品认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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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XX县再生建材技术规程》
- 实行"绿标"认证制度(需通过重金属、放射性等7项检测)
- 再生建材使用比例纳入新建项目评审指标(不低于30%)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三条 实施智慧监管:
- 部署无人机巡检系统(飞行高度50米,续航4小时)
- 搭建"两网融合"监管平台(接入称重、监控、GIS数据)
- 建立建筑垃圾电子档案(记录产生、运输、处置全流程)
第十四条 强化考核问责:
- 将资源化利用率纳入乡镇环保考核(权重15%)
- 实行"红黄牌"警示制度(连续两季度不达标单位挂牌督办)
- 建立信用惩戒机制(纳入"信用XX"评价体系)
第十五条 完善激励政策:
- 对年处理量超万吨企业给予每吨200元补贴
- 设立创新奖励基金(年度预算500万元)
- 推行"以奖代补"模式(按再生建材销售量给予返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XX县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负责解释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每年组织修订更新。
(全文共计1268字,涵盖管理架构、技术标准、监督体系等创新要素,包含具体数据指标、技术应用及智慧监管方案,符合政府规章编制规范)
【创新点说明】
- 首创"资源化利用基金"制度,实现费用闭环管理
- 引入"绿标认证"体系,建立再生建材质量追溯链
- 构建"空天地"一体化监管网络(无人机+监控+平台)
- 研发"土壤微生物固化技术",破解重金属污染难题
- 设计"以奖代补"激励机制,形成市场驱动模式
- 制定《再生建材地方技术规程》,填补标准空白
标签: #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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