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合规性问题日益凸显,为有效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提升政府服务水平,特制定《综合行政合规性指标负面清单》,本清单旨在明确各类行政行为的红线和底线,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廉洁高效。
禁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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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滥用职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严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
- 违反程序规定: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事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简化或变相取消程序。
- 不作为、慢作为:对群众诉求和举报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得拖延推诿;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主动履行职责,不得懈怠失职。
- 乱收费、乱罚款: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公正合理。
- 违规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行政机关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经营,不得设置障碍阻碍市场竞争;要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秘密以及企业的商业秘密。
- 违规使用公款:行政机关不得挪用、截留、侵占公共资金;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 违规接受礼品礼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要坚持原则,保持清正廉洁的形象。
其他禁止事项
- 歧视性对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原因歧视他人,要平等对待每一位公民。
- 侵犯人权: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不得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基本权利;要尊重和保护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破坏生态环境: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时,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环境破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 妨碍司法公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涉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不得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要支持司法独立,保障司法公正。
监督与责任追究 为确保《综合行政合规性指标负面清单》的有效实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违反清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行政合规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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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合规性指标负面清单》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和个人务必严格遵守,共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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