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数字化时代,数据已成为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为了保障数据的安全和有效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应运而生,本PPT将详细解读该法的每一条款,帮助读者深入理解其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实际应用。
第一章 总则(第1-4条)
第1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
《数据安全法》旨在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这一条款明确了法律的立法宗旨和依据,为后续条款提供了法律基础。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数据处理活动,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传输等环节,无论数据处理主体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只要在中国境内从事相关活动,均需遵守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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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国家政策导向
国家鼓励发展数据安全产业,支持技术创新和数据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强调依法处理数据的重要性,确保数据安全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第4条 政府职责
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数据安全管理政策和标准,监督数据处理活动的合规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据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数据安全意识。
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第5-10条)
第5条 数据分类分级管理
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根据重要程度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数据属于最高级别,需要特别加强防护。
第6条 数据安全风险评估
建立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数据处理过程中的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
第7条 数据安全审查制度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重大数据处理项目,实行安全审查制度,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数据处理活动,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8条 数据跨境流动管理
限制敏感数据的跨境传输,防止境外势力非法获取我国核心数据资源,确需跨境传输的,须经过严格审批程序。
第9条 数据安全国际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数据安全合作,分享经验和技术成果,共同应对全球性数据安全问题。
第10条 数据安全人才培养
加大对数据安全领域人才的培养力度,提升专业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
第三章 数据安全义务(第11-20条)
第11条 数据处理者责任
数据处理者在处理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公民合法权益,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12条 数据处理活动许可
对于某些高风险的数据处理行为,如人脸识别、基因测序等,需要进行行政许可或备案登记。
第13条 数据安全评估报告
数据处理者每年需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数据安全评估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第14条 数据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
发生数据泄露、破坏等安全事故时,应及时报告给有关部门,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15条 数据安全应急处置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快速有效地处置各类数据安全事件。
第16条 数据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数据安全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大数据安全意识。
第17条 数据安全研究开发与应用推广
鼓励企业加大投入,研发先进的数据安全技术产品和服务;推动其在各行各业的应用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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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 数据安全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数据安全产业,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
第19条 数据安全国际合作交流
加强与国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做法,提升我国的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第20条 数据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构建统一协调、分工明确的数据安全监管体系,形成合力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态势。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21-28条)
第21条 违法处罚种类
违反本法规定的,将面临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2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23条 涉案财物处理
查封、扣押涉案财物的,应当在七日内解除查封、扣押;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24条 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25条 责任追究制度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26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将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参与招投标等活动。
第27条 信息公开透明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28条 法律解释权归属
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法的具体含义和适用问题。
第五章 附则(第29-31条)
第29条 施行日期
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第30条 旧法规废止
本法生效后,之前颁布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与本法相抵触的部分自动失效。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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