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下简称为“关键信息”)的运营者在境内收集、使用、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和数据时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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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定义及范围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国防、文化、社会生活等领域的重大利益,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被非法控制,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信息系统,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电力、通信、交通、金融、水利等重要行业的关键设施和信息网络。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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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管理责任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体系,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所收集、使用的个人信息和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这包括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的网络安全事件或数据泄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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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规范 在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使用其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取得用户的同意,应限制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目的与范围,避免过度采集和不必要的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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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数据流动管理 对于需要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数据的情形,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必须在境内进行数据处理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开展跨境数据传输活动,还应建立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手段来防止个人信息在跨境传输过程中被窃取、篡改或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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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估和报告制度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定期对其数据处理活动进行自我风险评估,发现潜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整改,还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报告本机构的数据处理情况以及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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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若违反上述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等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导致相关业务许可证被吊销或其他更严厉的法律后果。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数据安全管理方面的核心职责和义务,通过加强数据安全管理、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严格管控跨境数据流动等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提升我国关键领域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为构建安全可信的网络空间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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