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读: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生产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生产安全监管工作,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本文将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并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此类行为的量刑标准。
法律条文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伪造、篡改、毁坏、转移、隐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关闭、破坏、伪造、篡改、毁坏、转移、隐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造成重大事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案例分析
1、案例一:某公司因生产安全监控设备故障,擅自关闭设备,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法院依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公司主要负责人有期徒刑五年。
2、案例二:某工地施工过程中,施工方为降低成本,擅自关闭安全防护设施,导致一名工人从高空坠落身亡,法院依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施工方主要负责人有期徒刑三年。
量刑分析
1、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关闭、破坏、伪造、篡改、毁坏、转移、隐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但未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法院将依法从轻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对于关闭、破坏、伪造、篡改、毁坏、转移、隐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造成重大事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法院将依法从重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关闭、破坏、伪造、篡改、毁坏、转移、隐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如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巨大等,法院将依法从重处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企业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生产安全,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司法机关应依法公正处理此类案件,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