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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时代背景下,数据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资源,随着数据收集、处理、利用的日益广泛,数据隐私权问题日益凸显,数据隐私权说认为,数据隐私权属于人格权范畴,是个人信息主体对其个人数据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人格权说的角度,探讨数据隐私权在数字时代的演变与挑战。
数据隐私权说的人格权基础
数据隐私权说认为,数据隐私权是人格权在数字时代的延伸和拓展,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与其自身利益、尊严、荣誉等密切相关的人格利益,在我国《民法典》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数据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是指个人信息主体对其个人数据所享有的保密、支配、知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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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密权:个人信息主体对其个人数据享有保密权,即个人信息主体有权决定其个人数据是否公开、向谁公开以及公开的方式。
2、支配权:个人信息主体对其个人数据享有支配权,即个人信息主体有权对个人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复制、传输等操作。
3、知情权:个人信息主体对其个人数据享有知情权,即个人信息主体有权了解其个人数据的使用目的、范围、方式等。
数据隐私权在数字时代的演变
1、从个人隐私到数据隐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个人隐私逐渐转化为数据隐私,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也从传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扩展到数字时代的数据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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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法律调整到伦理规范:在数字时代,数据隐私权的保护不仅需要法律调整,还需要伦理规范的引导,个人信息主体、数据处理者、监管机构等各方应共同遵守伦理规范,保护数据隐私权。
3、从国内法到国际法:随着全球信息化进程的加快,数据隐私权的保护已从国内法层面拓展到国际法层面,我国已加入多个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电信联盟数据保护指南》等,以加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
数据隐私权面临的挑战
1、数据滥用:在数字时代,个人信息被大量收集、处理、利用,容易导致数据滥用,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增加。
2、技术挑战: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数据隐私权的保护面临技术挑战,如何在保障技术进步的同时,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权益,成为数字时代的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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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管难题:数据隐私权的保护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共同努力,在监管层面,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数据隐私权的有效保护,仍存在诸多难题。
数据隐私权作为人格权在数字时代的延伸,其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在数字时代,我们要充分认识数据隐私权的重要性,加强立法、执法、监管,构建完善的数据隐私权保护体系,个人信息主体、数据处理者、监管机构等各方应共同努力,推动数据隐私权的保护工作,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数字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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