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23 年)
一、总则
为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
三、项目规划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本省能源发展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能源发展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展规划应当明确项目布局、建设规模、建设时序等内容。
四、项目建设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二)项目备案机关为项目所在地县级能源主管部门。
(三)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项目单位出具备案证明。
(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
(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五、项目运营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并网管理。
(二)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电网企业应当自收到并网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协议。
(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标杆上网电价政策。
(五)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
六、项目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省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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