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读:
为进一步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为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资源化利用标准
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2、资源化利用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资源化利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申报与审批
1、企业或单位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准。
3、经批准的项目,应在项目所在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生产与运营管理
1、企业或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运营管理制度,确保资源化利用过程的规范、高效。
2、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产品质量。
3、运营过程中,应加强设备维护和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4、企业或单位应定期对生产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不断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
监测与评估
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进行定期监测,确保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2、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3、对资源化利用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资源化利用率、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
监督检查
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行业规范条件的落实。
2、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企业或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3、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信息公开与宣传
1、企业或单位应公开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工艺流程等。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定期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实施情况报告。
3、加强行业宣传,提高公众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认识和支持。
附则
1、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暂行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3、本暂行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实施本公告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暂行办法,共同努力,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标签: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