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读:
总则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包括餐馆、食堂、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糕点店等。
监督管理职责
(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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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3、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二)餐饮服务单位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3、采购、储存、加工、销售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5、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2、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管理制度;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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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改进。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一)餐饮服务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2、掌握食品安全知识,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3、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
(一)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从合法渠道采购食品,确保食品来源可靠。
(二)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安全。
(三)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对储存、加工、销售食品进行严格管理,防止食品污染。
(四)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对食品进行标签标识,明确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一)餐饮服务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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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细则规定,餐饮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1、不具备食品安全条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2、食品来源不明,无法追溯;
3、食品质量不合格;
4、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不及时处理。
(二)违反本细则规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资格证书等处罚:
1、不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2、损害食品安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附则
(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细则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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