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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北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范性通知等。
制定原则
1、遵循法律法规,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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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4、注重调查研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制定程序
1、项目提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建议。
2、项目论证:市法制办对项目建议进行论证,确定是否列入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3、起草:起草单位根据论证意见,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
4、征求意见:起草单位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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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修改完善:起草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6、审查:市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
7、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经起草单位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8、发布: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布。
监督管理
1、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
2、加强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建立规范性文件评估机制,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不断优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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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办法,北京市将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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