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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为加强实验室数据管理,确保实验室数据的安全、完整和保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实验的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
保密原则
1、需知原则:实验室数据保密工作应遵循“需知原则”,即仅对因工作需要而了解、使用实验室数据的人员,提供相应的数据。
2、最小化原则:实验室数据保密工作应遵循“最小化原则”,即对实验室数据的使用应限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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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性原则:实验室数据保密工作应遵循“安全性原则”,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实验室数据的安全。
保密管理职责
1、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数据保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确保本规定在本实验室得到有效执行。
2、实验室保密委员会负责实验室数据保密工作的决策、协调和监督,定期对实验室数据保密工作进行评估。
3、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自觉履行保密义务,对工作中接触到的实验室数据负有保密责任。
数据分类与定密
1、实验室数据分为以下类别:
(1)公开数据:指无需保密,可以公开使用的数据。
(2)内部数据: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使用的数据。
(3)秘密数据:指在一定范围内保密使用的数据。
(4)机密数据:指在一定范围内严格保密使用的数据。
2、实验室数据定密依据:
(1)数据涉及的国家秘密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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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据对国家安全、利益和发展的敏感程度。
(3)数据公开后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数据使用与保管
1、数据使用:
(1)实验室工作人员需使用实验室数据时,应向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2)使用实验室数据时,应严格遵守本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数据使用范围。
(3)使用实验室数据后,应及时归档,不得随意留存。
2、数据保管:
(1)实验室数据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分别存放于保密柜、保密文件柜等专用设施。
(2)保密柜、保密文件柜等专用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数据安全。
(3)实验室数据保管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复制、传播实验室数据。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1、实验室保密委员会定期对实验室数据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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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验室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泄露、复制、传播实验室数据,或者未履行保密义务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警告、通报批评。
(2)暂停使用实验室数据。
(3)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
(4)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规定由实验室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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