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读:
总则
为规范应急局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的使用管理,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局及其下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承担安全监管执法任务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的使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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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种类及要求
(一)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种类
1、通讯设备:包括手机、对讲机、卫星电话等;
2、监测设备:包括气体检测仪、粉尘检测仪、噪声检测仪等;
3、辅助工具:包括手电筒、扳手、螺丝刀等;
4、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护服等;
5、救援设备:包括破拆工具、切割工具、救援绳等。
(二)装备要求
1、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装备应当具备良好的性能和可靠性;
3、装备应当具备一定的抗恶劣环境能力;
4、装备应当具备便捷的操作性和维护性。
装备使用管理
(一)装备领用
1、装备领用实行实名制,由使用单位填写《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领用申请表》;
2、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应急局提出装备领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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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急局根据申请,对装备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4、使用单位凭批准文件到指定地点领取装备。
(二)装备使用
1、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装备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操作规程和保养维护要求;
2、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装备使用人员的培训,确保其熟练掌握装备的操作技能;
3、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4、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装备进行检测、校准,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装备归还
1、装备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归还应急局;
2、归还时,使用单位应当对装备进行清点、检查,确保完好无损;
3、应急局对归还的装备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予以接收。
装备维修与更新
(一)装备维修
1、装备出现故障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应急局报告;
2、应急局根据故障情况,组织维修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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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维修费用由应急局承担。
(二)装备更新
1、应急局根据装备使用情况,定期对装备进行评估;
2、对于性能落后、使用寿命到期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装备,应急局应当及时更新;
3、更新后的装备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监督管理
(一)应急局应当加强对安全监管执法装备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二)应急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装备使用管理档案,对装备的领用、使用、维修、更新等情况进行记录;
(三)应急局应当定期对安全监管执法装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期归还装备的,由应急局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进行装备维护保养的,由应急局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装备损坏、丢失的,由应急局依法进行处理。
附则
(一)本办法由应急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应急局安全监管执法装备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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