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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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 未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 未对网络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和评估
- 未加强网络安全人才培养
- 未履行网络安全信息通报义务
- 未遵守数据安全法律法规
- 未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国家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我国《网络安全法》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一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却存在诸多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自身利益,也影响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本文将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列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得履行的八大违规行为。
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防止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部分运营者对此重视不够,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网络安全,导致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遭受攻击,严重影响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未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但部分运营者对此认识不足,未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无法迅速应对,导致损失扩大。
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一些运营者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理解不深,未按照要求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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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网络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和评估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对网络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和评估,确保网络设备安全可靠,但部分运营者未对网络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和评估,存在设备安全隐患。
未加强网络安全人才培养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加强网络安全人才培养,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一些运营者对此重视不够,未加强网络安全人才培养,导致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不足。
未履行网络安全信息通报义务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履行网络安全信息通报义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网络安全事件,但部分运营者未履行这一义务,导致网络安全事件无法得到及时处理。
未遵守数据安全法律法规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遵守数据安全法律法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一些运营者未严格遵守数据安全法律法规,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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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网络安全责任,但部分运营者未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导致网络安全责任不清,管理混乱。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监管部门也应加大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标签: #网络安全法规定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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