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治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数据治理工作,提高数据质量,保障数据安全,充分发挥数据的价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数据治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 数据治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结合单位发展战略,制定统一的数据治理规划和目标。
(二)全面覆盖原则,涵盖单位内所有业务领域和数据类型。
(三)质量优先原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及时性。
(四)安全可控原则,保障数据的安全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五)持续改进原则,不断优化数据治理流程和方法。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数据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数据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数据治理战略和规划。
(二)审批数据治理相关制度和方案。
(三)协调解决数据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监督检查数据治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设立数据治理工作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数据治理工作。
第七条 数据治理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起草数据治理相关制度和方案。
(二)组织开展数据治理培训和宣传。
(三)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数据治理工作。
(四)收集、分析和报告数据治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 各部门应明确数据治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数据治理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数据治理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数据治理相关制度和方案。
(二)组织本部门数据的采集、整理、存储和使用。
(三)确保本部门数据的质量和安全。
(四)配合数据治理工作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三章 数据治理流程
第十条 数据治理流程包括数据规划、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处理、数据质量控制、数据共享与应用、数据安全管理等环节。
第十一条 数据规划应根据单位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确定数据治理的目标、任务和重点。
第十二条 数据采集应遵循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确保数据来源可靠。
第十三条 数据存储应采用合理的存储技术和架构,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第十四条 数据处理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方法进行,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数据质量控制应建立数据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进行数据质量检查和评估。
第十六条 数据共享与应用应遵循安全、合规、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数据的价值。
第十七条 数据安全管理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障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四章 数据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数据质量标准和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 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对数据质量问题进行分类和统计,分析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改进。
第二十一条 建立数据质量追溯机制,对数据质量问题进行追溯和责任追究。
第五章 数据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加强数据访问控制,根据不同用户的需求和权限,设置不同的数据访问级别。
第二十四条 采用加密技术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
第二十五条 定期进行数据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对数据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置,降低安全事件的影响。
第六章 数据治理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七条 建立数据治理考核评价机制,对各部门的数据治理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部门和个人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数据治理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批评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数据治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实施本数据治理工作管理办法,将有力推动单位数据治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提升数据质量和数据价值,为单位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和保障,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数据治理工作,积极配合数据治理工作办公室的工作,共同推动单位数据治理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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