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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基础设施,网络安全关系到国家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和人民生活安全,我国《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必须履行相应的安全义务,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能对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措施进行解析。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定义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三条的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对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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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系国家安全的信息基础设施,如国防、外交、情报、通信、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金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文化、教育、科研等领域的信息基础设施。
2、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信息基础设施,如电力、交通、通信、能源、金融、公共服务等领域的信息基础设施。
3、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基础设施,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等领域的信息基础设施。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安全义务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义务:
1、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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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备专业网络安全人员,定期开展网络安全培训,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3、加强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安全技术,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4、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5、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
6、与政府相关部门、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维护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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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义务,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安全法明确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安全义务,为我国网络安全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切实履行安全义务,加强网络安全防护,确保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政府、企业、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维护网络安全,为我国信息化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标签: #网络安全法规定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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