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网络安全责任与义务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国家经济、社会和国家安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网络安全法的出台,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本文将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探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定义和范围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一)履行安全保护义务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二)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安全监测和预警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
(四)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
(五)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保护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经营管理数据及其系统中的数据进行安全保护,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法律责任
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生的网络安全事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网络日志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处置的。
五、结论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网络安全法的出台,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国家网络安全。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