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妇幼卫生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完整和可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妇幼卫生信息系统运行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各级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规范妇幼卫生信息系统数据备份、恢复、存储和管理工作,提高数据安全性,保障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二章 数据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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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数据备份是确保数据安全的重要措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定期备份:根据数据变化频率和重要性,制定合理的备份周期,确保数据在备份期间的安全。
2、全量备份与增量备份相结合:对重要数据进行全量备份,对日常变动数据进行增量备份,提高备份效率。
3、多重备份:对备份数据进行多份存储,包括本地存储和远程存储,防止数据丢失。
第五条 数据备份的具体要求如下:
1、备份内容:包括系统配置文件、数据库、日志文件、应用程序等。
2、备份方式:采用自动化备份工具,实现定时备份、实时备份等多种备份方式。
3、备份介质:使用硬盘、光盘、磁带等介质进行备份,并定期检查介质质量。
第三章 数据恢复
第六条 数据恢复是数据备份的重要环节,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及时恢复:在发现数据丢失或损坏时,应立即启动数据恢复流程,尽快恢复数据。
2、恢复准确性:确保恢复的数据与原数据完全一致,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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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恢复验证:恢复数据后,对数据进行验证,确保数据完整性。
第七条 数据恢复的具体要求如下:
1、恢复流程:根据数据备份情况,制定详细的恢复流程,明确恢复步骤和责任人。
2、恢复工具:使用专业的数据恢复工具,确保恢复过程顺利进行。
3、恢复验证:恢复数据后,对数据进行验证,确保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数据存储与安全
第八条 数据存储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安全性:采用加密技术,保护数据在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
2、可靠性:选择高性能、高可靠性的存储设备,确保数据存储的稳定性。
3、易用性:存储设备应具备良好的易用性,便于管理人员进行数据备份、恢复等操作。
第九条 数据安全应遵循以下措施:
1、访问控制:对系统进行严格的访问控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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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限管理:对数据访问权限进行分级管理,防止未授权访问和篡改数据。
3、网络安全: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数据备份与恢复管理人员,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第十一条 定期对数据备份、恢复、存储和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本制度相抵触,以本制度为准。
标签: #妇幼卫生信息数据备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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