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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数据保护立法的若干建议》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数据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资产和资源,其价值日益凸显,随着数据的广泛收集、存储、使用和共享,数据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给个人隐私、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了严峻挑战,加强数据保护立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明确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
数据保护立法应明确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如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比例原则、透明度、问责制等,合法性原则要求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和共享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正当性原则要求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和共享必须有正当的目的;必要性原则要求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和共享必须是必要的,不能过度收集、存储、使用和共享个人数据;比例原则要求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和共享必须与实现目的相适应,不能对个人权利造成过度损害;透明度原则要求数据控制者应向数据主体公开数据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等信息;问责制原则要求数据控制者应对数据处理活动承担责任。
完善数据主体的权利保护
数据主体是数据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其权利应得到充分保护,数据保护立法应完善数据主体的权利,如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限制处理权、数据可携带权等,知情权要求数据控制者应向数据主体公开数据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等信息;访问权要求数据主体有权访问其个人数据,并要求数据控制者提供其个人数据的副本;更正权要求数据主体有权更正其个人数据中的错误信息;删除权要求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其个人数据;限制处理权要求数据主体有权限制数据控制者对其个人数据的处理;数据可携带权要求数据主体有权将其个人数据从一个数据控制者转移到另一个数据控制者。
加强数据控制者的义务和责任
数据控制者是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其义务和责任应得到明确,数据保护立法应加强数据控制者的义务和责任,如安全保障义务、告知义务、风险评估义务、数据保护影响评估义务等,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数据控制者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个人数据的安全;告知义务要求数据控制者应向数据主体告知数据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等信息,并取得数据主体的同意;风险评估义务要求数据控制者应定期对数据处理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数据保护影响评估义务要求数据控制者在进行大规模数据处理活动前,应进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并取得数据保护机构的批准。
建立健全数据保护监管机制
数据保护监管机制是保障数据保护立法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数据保护立法应建立健全数据保护监管机制,如设立专门的数据保护机构、明确数据保护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建立数据保护投诉处理机制等,设立专门的数据保护机构可以加强对数据处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数据保护执法水平;明确数据保护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可以避免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的发生;建立数据保护投诉处理机制可以及时处理数据主体的投诉和举报,保护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数据是跨境流动的,数据保护问题也具有全球性,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是加强数据保护立法的重要途径,数据保护立法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如参与国际数据保护规则的制定、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数据保护机构的合作与交流等,参与国际数据保护规则的制定可以在国际数据保护规则制定中表达我国的立场和观点,维护我国的利益;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数据保护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可以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提高我国的数据保护水平。
加强数据保护立法是保障个人隐私、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我们应充分认识到数据保护立法的重要性,积极推动数据保护立法工作,为数字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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