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读: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密档案室的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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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涉密档案室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涉密档案室的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四)科技保障,技术防范。
安全设施与设备
第四条 涉密档案室应设置在安全、保密、便于管理的位置,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库房。
第五条 涉密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门锁: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盗门锁,确保档案室的安全性;
(二)监控设备:应配备高清摄像头,对档案室进行实时监控,确保档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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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警系统:应配备报警装置,一旦发生异常情况,立即启动报警系统;
(四)消防设施:应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扑灭;
(五)温湿度控制设备:应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确保档案室内的温湿度符合档案保存要求。
第六条 涉密档案室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人员管理
第七条 涉密档案室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保密意识。
第八条 涉密档案室工作人员应参加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 涉密档案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条 涉密档案室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档案出入手续,不得擅自将档案带出档案室。
第十一条 涉密档案室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涉密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分类、编目、整理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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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涉密档案的存放应按照档案类别、密级和保管期限进行分类存放,不得交叉存放。
第十四条 涉密档案的借阅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不得擅自借阅。
第十五条 涉密档案的销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擅自销毁。
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定期对涉密档案室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十八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我单位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标签: #涉密档案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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