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数据管理规定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政务数据已成为政府决策、管理和服务的重要依据,为了加强政务数据的安全管理,保障政务数据的完整性、可用性和保密性,提高政务数据的利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政务部门”)在政务数据的采集、存储、使用、共享、公开和销毁等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三、管理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政务数据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保障政务数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安全第一原则,政务数据的管理应当将安全放在首位,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政务数据的安全。
(三)分级分类管理原则,政务数据的管理应当根据政务数据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四)共享开放原则,政务数据的管理应当遵循共享开放的原则,促进政务数据的共享和开放利用。
(五)责任明确原则,政务数据的管理应当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四、管理要求
(一)政务数据的采集
1、政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采集政务数据,确保政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政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采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政务数据采集的质量和效率。
3、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采集审核机制,对采集的政务数据进行审核和验证,确保政务数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政务数据的存储
1、政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存储政务数据,确保政务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政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存储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恢复演练,确保政务数据的可用性。
3、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存储访问控制机制,对政务数据的访问进行授权和审批,确保政务数据的保密性。
(三)政务数据的使用
1、政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使用政务数据,确保政务数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政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使用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政务数据使用的质量和效率。
3、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使用审核机制,对使用的政务数据进行审核和验证,确保政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政务数据的共享
1、政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共享政务数据,确保政务数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政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共享的管理和监督,建立政务数据共享审核机制,对共享的政务数据进行审核和验证,确保政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共享安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政务数据在共享过程中的安全。
(五)政务数据的公开
1、政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公开政务数据,确保政务数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政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公开的管理和监督,建立政务数据公开审核机制,对公开的政务数据进行审核和验证,确保政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公开安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政务数据在公开过程中的安全。
(六)政务数据的销毁
1、政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销毁政务数据,确保政务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政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销毁的管理和监督,建立政务数据销毁审核机制,对销毁的政务数据进行审核和验证,确保政务数据的彻底销毁。
3、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销毁记录机制,对销毁的政务数据进行记录和备案,确保政务数据的可追溯性。
五、监督检查
(一)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政务数据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政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安全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政务数据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三)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应急处置机制,对政务数据安全管理中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六、法律责任
(一)政务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采集政务数据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存储政务数据的;
3、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使用政务数据的;
4、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共享政务数据的;
5、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公开政务数据的;
6、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销毁政务数据的。
(二)政务部门违反本规定,造成政务数据泄露、丢失、篡改等安全事故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本规定由本地区政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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