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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存储设备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加强对移动存储设备的管理,规范其使用行为,保障公司信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移动存储设备的管理。
定义
本制度所称移动存储设备,是指具有存储功能的便携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U 盘、移动硬盘、MP3 播放器、MP4 播放器、数码相机、智能手机等。
管理职责
1、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移动存储设备的采购、登记、发放、回收、报废等管理工作。
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移动存储设备的日常使用和保管工作。
3、公司保密部门负责移动存储设备的保密管理工作。
采购管理
1、信息技术部门根据公司需求,制定移动存储设备采购计划。
2、采购移动存储设备时,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司要求的产品,并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3、采购完成后,信息技术部门应及时对移动存储设备进行登记,并将其纳入公司资产管理系统。
登记管理
1、信息技术部门应对采购的移动存储设备进行登记,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采购日期、供应商等信息。
2、各部门应将本部门使用的移动存储设备进行登记,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使用部门、使用人等信息。
3、移动存储设备的登记信息应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发放管理
1、信息技术部门根据各部门的需求,对移动存储设备进行发放。
2、发放移动存储设备时,应填写《移动存储设备发放登记表》,并由领用人签字确认。
3、各部门应将发放的移动存储设备进行登记,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领用人、领取日期等信息。
使用管理
1、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使用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将其用于存储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2、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上使用,不得将其借给他人使用。
3、各部门应定期对移动存储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4、移动存储设备不得用于存储机密信息,如需存储机密信息,应按照公司保密规定进行处理。
回收管理
1、各部门应定期对本部门使用的移动存储设备进行回收,交回信息技术部门。
2、信息技术部门应对回收的移动存储设备进行检查,如有损坏或丢失,应及时进行处理。
3、回收的移动存储设备应进行登记,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回收日期等信息。
报废管理
1、移动存储设备达到使用寿命或无法正常使用时,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2、报废移动存储设备时,应填写《移动存储设备报废申请表》,并经信息技术部门、保密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
3、报废的移动存储设备应进行登记,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报废日期等信息。
十一、保密管理
1、公司保密部门应加强对移动存储设备的保密管理,制定保密措施,防止公司机密信息泄露。
2、移动存储设备不得用于存储机密信息,如需存储机密信息,应按照公司保密规定进行处理。
3、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使用的移动存储设备的保密管理,不得将其借给他人使用,不得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上使用。
4、信息技术部门应加强对移动存储设备的技术防护,采取加密、防火墙等技术措施,防止公司机密信息泄露。
十二、监督检查
1、信息技术部门应定期对移动存储设备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各部门应配合信息技术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3、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三、附则
1、本制度由信息技术部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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