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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能对,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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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责任与义务——解读网络安全法》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国家经济、社会和国家安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网络安全法的出台,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本文将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探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责任与义务。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定义与范围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责任与义务

(一)安全保护义务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1、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2、定期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安全检测、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4、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数据安全义务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数据安全义务:

1、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2、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的安全;

3、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保护,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三)应急处置义务

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2、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3、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置,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处置情况,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

四、违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要求、公告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

2、未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的;

3、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五、结论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网络安全法的出台,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认真履行安全保护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

标签: #网络安全法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运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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