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读:
总则
为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化利用率,保护环境,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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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化利用目标
(一)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降低环境污染。
(二)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健康发展,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三)降低建筑垃圾处置成本,减轻财政负担。
资源化利用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本县建筑垃圾产生量、处置能力及市场需求,科学规划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
(二)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予以政策扶持和监管。
(三)资源化为主,无害化处置为辅,优先采用资源化利用技术,对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置。
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一)新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土地、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二)现有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应逐步改造为资源化利用设施,提高资源化利用率。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政府给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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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化利用技术
(一)推广先进适用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提高资源化利用率。
(二)鼓励企业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和创新,提高技术水平。
(三)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评价体系,对技术进行评估和推广。
资源化利用产品
(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满足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二)鼓励企业开发新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
(三)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市场体系,拓宽产品应用领域。
监督管理
(一)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法律法规得到贯彻执行。
(二)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信用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确保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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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建设、运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进行资源化利用,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标签: #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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