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读:
总则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监督管理职责
(一)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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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兽医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一)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含有国家禁止的化学物质和有害物质。
(二)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标识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确保其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措施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
(二)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程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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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大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抽检力度,对不合格产品依法查处。
(四)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五)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二)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投诉举报
(一)消费者发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问题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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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附则
(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细则由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细则旨在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标签: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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