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数据录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数据录入管理,确保政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政务数据录入工作。
第三条 政务数据录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准确完整、及时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明确政务数据录入工作的职责分工,确定专人负责政务数据录入工作。
第五条 政务数据录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熟悉政务数据录入工作流程和要求。
第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录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政务数据录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 录入流程
第七条 政务数据录入工作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数据采集:根据政务数据管理的需要,通过各种渠道采集政务数据。
(二)数据审核:对采集到的政务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数据录入:将审核通过的政务数据录入到政务数据管理系统中。
(四)数据校验:对录入到政务数据管理系统中的政务数据进行校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数据归档:将校验通过的政务数据进行归档,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保存政务数据。
第四章 数据质量
第八条 政务数据录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政务数据录入工作流程和要求进行数据录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 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录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数据录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政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政务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数据质量问题。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 政务数据录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政务数据。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录入工作的安全保密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确保政务数据的安全保密。
第十三条 政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务数据安全保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录入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对政务数据录入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政务数据录入工作考核评价应当包括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安全保密性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六条 政务数据录入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政务数据录入人员绩效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政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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