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读:
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绿色发展的战略部署,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环境污染,促进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域内所有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活动。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资源化利用原则
(一)减量化原则:在建筑垃圾产生过程中,尽量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
(二)无害化原则:对建筑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资源化原则:优先采用资源化利用技术,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四)经济性原则:在确保资源化利用效果的前提下,降低资源化利用成本。
资源化利用主体
(一)建设单位:负责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二)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三)资源化利用企业:负责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资源化利用流程
(一)建筑垃圾产生:建设单位在建筑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尽量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二)建筑垃圾收集: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立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三)建筑垃圾运输:施工单位将分类后的建筑垃圾运输至指定的资源化利用企业。
(四)建筑垃圾处理:资源化利用企业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处理,提取有用资源。
(五)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企业将提取的有用资源进行再加工,形成再生产品。
资源化利用技术
(一)物理法:通过筛选、破碎、分类等物理方法,将建筑垃圾转化为再生骨料、再生砖等。
(二)化学法:通过化学反应,将建筑垃圾中的有害物质分解,实现无害化处理。
(三)生物法:利用微生物分解建筑垃圾中的有机物,实现资源化利用。
资源化利用企业资质要求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资源化利用生产线。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四)具备相应的环保设施。
监督管理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环境监管。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资源化利用企业的市场监管。
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资源化利用企业未达到资质要求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查处。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标签: #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