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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对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履行一系列法定责任与义务,本文将深入解析这些规定,以期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提供有益参考。
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定义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这一规定明确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力、通信、交通、金融、水利、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国防等领域的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法定责任
1、安全保护责任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护责任:”(以下列举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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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网络安全责任,落实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2)定期对网络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3)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网络病毒、网络篡改等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
(4)配合国家网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安全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
2、信息安全责任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信息安全责任:”(以下列举部分责任)
(1)对收集、存储、使用、传输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安全保护,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损毁、篡改;
(2)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责任,落实信息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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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期对信息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及时整改信息安全隐患;
(4)配合国家网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信息安全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
3、应急处理责任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履行以下应急处理责任:”(以下列举部分责任)
(1)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
(2)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3)及时向国家网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网络安全事件,配合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
(4)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总结,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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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义务
1、配合监管义务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配合国家网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安全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这意味着运营者有义务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调查取证。
2、信息公开义务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依法公开网络安全事件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提示。”这要求运营者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及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提高社会防范意识。
《网络安全法》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提出了明确的责任与义务,运营者应充分认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加强网络安全防护,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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