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备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数据备份管理,确保公司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用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数据的备份管理。
第三条 数据备份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公司数据在遭受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系统故障等意外情况时,能够快速恢复,减少损失。
第四条 数据备份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确保数据备份的安全性,防止数据泄露、篡改和丢失。
(二)完整性原则:确保数据备份的完整性,包括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完整性。
(三)可用性原则:确保数据备份的可用性,能够在需要时快速恢复数据。
(四)经济性原则:在满足数据备份需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数据备份的成本。
第二章 数据备份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数据备份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数据备份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数据备份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公司数据备份管理政策和制度;
(二)审批公司数据备份管理计划和方案;
(三)协调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备份管理工作;
(四)监督公司数据备份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公司数据备份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 信息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公司数据备份管理计划和方案;
(二)组织实施公司数据备份管理工作;
(三)维护公司数据备份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定期对公司数据备份系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数据的备份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数据备份管理制度和流程;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数据备份管理工作;
(三)定期对本部门数据进行备份和检查;
(四)配合信息技术部门进行公司数据备份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数据备份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数据备份管理流程包括数据备份计划制定、数据备份实施、数据备份存储、数据备份恢复和数据备份审计等环节。
第十二条 数据备份计划制定
(一)信息技术部门应当根据公司的业务需求和数据特点,制定公司数据备份管理计划和方案。
(二)数据备份管理计划和方案应当包括备份数据的范围、备份频率、备份方式、备份存储介质、备份恢复时间目标等内容。
(三)数据备份管理计划和方案应当经过数据备份管理领导小组的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数据备份实施
(一)信息技术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备份管理计划和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公司数据备份管理工作。
(二)数据备份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数据备份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确保数据备份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数据备份实施完成后,应当及时对备份数据进行检查和验证,确保备份数据的可用性。
第十四条 数据备份存储
(一)信息技术部门应当根据数据备份管理计划和方案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备份存储介质,并对备份数据进行存储。
(二)备份存储介质应当具有足够的容量和可靠性,能够满足公司数据备份的需求。
(三)备份数据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确保备份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 数据备份恢复
(一)当公司数据遭受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系统故障等意外情况时,信息技术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备份管理计划和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数据备份恢复工作。
(二)数据备份恢复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数据备份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确保数据恢复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数据备份恢复完成后,应当及时对恢复的数据进行检查和验证,确保恢复数据的可用性。
第十六条 数据备份审计
(一)信息技术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司数据备份管理工作进行审计,检查数据备份管理计划和方案的执行情况、备份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备份存储介质的可靠性等内容。
(二)数据备份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向数据备份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并作为公司数据备份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数据备份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数据备份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数据备份应当定期进行,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二)数据备份应当采用多种备份方式,包括本地备份、异地备份、磁带备份、光盘备份等,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数据备份应当对备份数据进行加密处理,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四)数据备份应当对备份数据进行备份,防止备份数据丢失。
(五)数据备份应当对备份数据进行检查和验证,确保备份数据的可用性。
(六)数据备份应当对备份存储介质进行管理,包括备份存储介质的采购、存储、使用、更换等,确保备份存储介质的可靠性。
第五章 数据备份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数据备份管理考核制度,对各部门的数据备份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数据备份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数据备份管理制度和流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数据备份计划和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数据备份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四)备份存储介质的可靠性;
(五)数据备份审计结果。
第二十条 数据备份管理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公司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信息技术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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