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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
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了加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管理原则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居民需求,统筹规划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确保其分布合理、功能齐全。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3、建管并重、保障运行:加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其质量可靠、运行良好。
4、资源共享、提高效率:推动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资源共享,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规划管理
1、规划编制:城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居民需求,编制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明确其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
2、规划审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规划调整:确需调整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建设管理
1、建设主体: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主体可以是政府、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
2、建设程序: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手续,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建设质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质量。
4、竣工验收: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使用管理
1、使用主体: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使用主体可以是政府、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居民等。
2、使用规定:使用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设施的使用说明书,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和损坏其设施。
3、收费管理: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收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安全管理:使用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维护管理
1、维护责任: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维护责任由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承担。
2、维护标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设施的维护说明书进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维护记录:维护单位应当建立维护记录,记录设施的维护情况和维修情况。
4、应急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制定应急管理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
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2、投诉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考核评价: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进行考核评价。
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管理单位责任:管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或者未按照设施的使用说明书进行管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使用单位责任:使用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或者未按照设施的使用说明书进行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责任: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附则
1、解释权:本管理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施行时间: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仅供参考,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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