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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规范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综合利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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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
1、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2、农业秸秆综合利用;
3、废旧物资回收利用;
4、工业废水、废气综合利用;
5、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6、其他资源综合利用。
认定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2、具备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设备,能够实现资源化利用;
3、具有完善的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制度,包括资源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
4、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5、具有稳定的资源供应渠道,能够保证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持续发展。
认定程序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市级以上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提交认定申请;
2、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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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查合格的,由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4、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重新认定。
认定证书管理
1、认定证书由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统一制作,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2、认定证书遗失,应及时向原颁发机关申请补发;
3、认定证书被吊销或撤销的,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监督管理
1、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认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2、资源综合利用单位应如实提供认定材料,不得隐瞒、谎报;
3、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附则
1、本办法由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认定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认定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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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设备证明材料;
(5)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制度;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在收到认定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
3、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在颁发认定证书时,应向申请单位收取证书工本费。
4、资源综合利用单位应定期向所在地市级以上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报告资源综合利用情况。
5、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作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单位应妥善保管。
操作指南
1、申请单位应详细了解认定条件和程序,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的审核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单位在获得认定证书后,应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环境污染。
4、申请单位应按照认定证书有效期限,及时进行重新认定。
5、申请单位在资源综合利用过程中,如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市级以上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并接受调查处理。
通过以上规定,旨在规范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
标签: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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