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保障数据安全,充分发挥数据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数据治理工作。
第三条 数据治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数据治理职责
第五条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数据治理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数据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制定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规划和制度;
(二)组织开展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工作,指导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数据治理工作;
(三)负责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资源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共享,推动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应用;
(四)组织开展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质量监测和评估,建立数据质量问题整改机制;
(五)负责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安全管理,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保障数据安全;
(六)负责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数据治理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数据治理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数据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规划和制度;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数据治理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资源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共享,推动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应用;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质量监测和评估,建立数据质量问题整改机制;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安全管理,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保障数据安全;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治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数据治理意识和能力。
三、数据治理内容
第七条 数据治理包括数据规划、数据标准、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处理、数据质量、数据安全、数据共享和数据应用等方面。
第八条 数据规划应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数据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数据治理的责任主体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 数据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数据标准的规定,制定数据采集、存储、处理、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第十条 数据采集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方式采集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 数据存储应当采用安全、可靠、高效的存储方式,建立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第十二条 数据处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对数据进行清洗、转换、分析和挖掘,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决策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 数据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数据质量的规定,建立数据质量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数据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 数据安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安全、保密的原则,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五条 数据共享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推动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应用。
第十六条 数据应用应当遵循以用促建、以用促管、以用促改的原则,充分发挥数据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决策、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支撑作用。
四、数据治理保障
第十七条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当加强对数据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数据治理工作机制,保障数据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当加大对数据治理工作的投入,保障数据治理工作所需的经费、技术、人才等资源。
第十九条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当加强对数据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数据治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对数据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数据治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当加强对数据治理工作的宣传培训,提高数据治理意识和能力,营造良好的数据治理氛围。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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