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安全法 27 条规定深度解读:共筑数据安全坚固防线》
《数据安全法》作为我国数据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于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其中第 27 条规定更是为数据处理活动中的数据安全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规范。
该条规定明确指出,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发数据新技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这一要求体现了数据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即不仅要保障数据的安全,还要确保数据的处理活动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价值取向。
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数据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生产要素,合理、高效地处理数据可以推动各行业的创新和发展,提高生产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的增长和转型升级,在金融领域,通过对客户数据的分析和挖掘,可以更好地了解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降低风险;在医疗领域,利用医疗数据可以进行疾病预测、精准医疗等,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数据的价值。
增进人民福祉是数据安全法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和共享等活动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个人的健康数据、消费数据等对于个人的生活质量和权益有着重要影响,在数据处理活动中,必须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确保数据的使用不会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数据安全法还规定了一系列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如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等,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数据安全。
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在数据处理活动中,也需要遵循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的要求,不得利用数据进行歧视、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重要信息,只有遵循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才能确保数据处理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确保数据处理活动符合第 27 条规定的要求,数据处理者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安全责任,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应当加强数据安全技术防护,采取加密、访问控制、数据备份等技术措施,保障数据的安全,应当加强数据安全培训,提高数据处理者和相关人员的数据安全意识和技能,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沟通与合作,接受社会监督,共同维护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法》第 27 条规定为数据处理活动中的数据安全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规范,数据处理者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这一规定,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为目标,遵循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数据安全,为建设数字中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数据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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