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读: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管理,提高城市运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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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监督。
基础设施管理
1、规划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可持续发展原则,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建设标准: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3、维护与更新: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与更新应当定期进行,确保设施完好、功能正常,延长使用寿命。
4、监督检查: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应当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合规性。
公共服务管理
1、公共服务内容: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保障、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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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经济适用原则,满足人民群众基本需求。
3、公共服务保障: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服务的投入,确保公共服务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提高服务水平。
4、公共服务监督: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应当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服务质量、安全和合规性。
法律责任
1、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途、破坏设施或者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3、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单位在建设、维护和更新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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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3、市政府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基础,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为构建和谐宜居环境提供有力保障,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事业发展,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标签: #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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