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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虚拟化管理平台软件已成为众多企业提高管理效率、降低成本、提升竞争力的关键工具,在使用虚拟化管理平台软件的过程中,企业往往会遇到开票问题,虚拟化管理平台软件开票属于哪个大类?又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本文将为您一一揭晓。
虚拟化管理平台软件开票所属大类
虚拟化管理平台软件开票所属大类为“信息技术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信息技术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处理和存储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运行维护、数据挖掘分析、数据备份恢复等信息技术服务。
虚拟化管理平台软件税务处理要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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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应当在其服务完成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对于虚拟化管理平台软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服务开始之日。
2、税率及计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等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信息技术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计税方法为简易计税方法,即按照服务金额的3%计算应纳税额。
3、专用发票开具
企业使用虚拟化管理平台软件,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专用发票时,应按照以下要求填写:
(1)发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增值税发票代码的通知》(税总函〔2016〕64号)规定的发票代码填写;
(2)发票号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增值税发票号码的通知》(税总函〔2016〕65号)规定的发票号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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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票日期:按照实际开具日期填写;
(4)购买方名称:填写购买方的全称;
(5)纳税人识别号: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
(6)地址电话:填写购买方的地址和电话;
(7)服务名称:填写“信息技术服务”;
(8)服务描述:填写具体的服务内容;
(9)服务金额:填写合同约定的服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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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税率:填写6%;
(11)税额:按照服务金额的3%计算;
(12)价税合计:服务金额加上税额。
4、申报缴纳
企业使用虚拟化管理平台软件,应在开具专用发票后的次月15日内,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缴纳应纳税额。
虚拟化管理平台软件作为信息技术服务的一种,其开票属于“信息技术服务”大类,企业在使用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应纳税额,了解并掌握相关税务处理要点,有助于企业合规经营,降低税务风险。
标签: #虚拟化管理平台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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