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读: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各行各业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为加强云南省质量监督管理,提升产品质量,保障民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云南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南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质量生产、经营、使用、检验、认证、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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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市场秩序;
(三)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源头治理;
(四)坚持改革创新,提高监管效能。
产品质量要求
第四条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及产品说明书、实物样品等明示的要求。
第五条 产品质量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安全、卫生、环保;
(二)功能、性能、可靠;
(三)外观、包装、标识规范;
(四)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
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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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监管队伍建设;
(三)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抽查、检验、认证等工作;
(四)查处质量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五)加强质量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第八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以下领域的质量监管:
(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产品;
(二)建筑材料、家用电器、儿童用品等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产品;
(三)重点工程、基础设施、重大设备等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产品;
(四)其他需要加强质量监管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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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信用信息系统,对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产品质量抽查与检验
第十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抽查,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作为查处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
第十二条 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产品质量认证
第十三条 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产品质量认证活动,保证认证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 质量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认证制度,加强质量认证队伍建设。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质量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云南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云南省质量监督管理,提升产品质量,保障民生安全,通过规范市场秩序、强化源头治理、提高监管效能等措施,为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标签: #云南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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