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读: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档案解密管理工作,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密档案,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社会等领域的档案,其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第三条 涉密档案解密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解密工作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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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密安全:加强保密意识,确保解密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三)实事求是:根据档案内容、形式和用途,科学合理地确定解密范围和期限。
(四)便民高效:简化解密程序,提高解密工作效率。
解密范围
第四条 涉密档案解密范围包括:
(一)国家秘密档案:按照国家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逐步解密。
(二)商业秘密档案:在保密期限内,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部分解密或者全部解密。
(三)个人隐私档案:在保密期限内,根据个人意愿,可以部分解密或者全部解密。
(四)其他涉密档案: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部分解密或者全部解密。
解密程序
第五条 涉密档案解密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向档案保管单位提出解密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档案保管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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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批:审批机关根据审核意见,作出解密决定。
(四)实施:档案保管单位根据解密决定,对涉密档案进行解密。
(五)备案:档案保管单位将解密情况报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解密期限
第六条 涉密档案解密期限如下:
(一)国家秘密档案:根据国家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确定解密期限。
(二)商业秘密档案:根据商业秘密的性质、价值、保密期限等因素,确定解密期限。
(三)个人隐私档案:根据个人隐私的性质、涉及范围、保密期限等因素,确定解密期限。
(四)其他涉密档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解密期限。
监督管理
第七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涉密档案解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解密管理规章制度,规范解密工作。
(二)组织开展解密业务培训,提高解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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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检查解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四)对违反解密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解密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分工,确保解密工作顺利进行。
法律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解密申请、审核、审批的;
(二)未按规定实施解密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标签: #涉密档案解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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