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读:
总则
为加强政务数据录入管理,确保数据质量,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在政务数据录入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办法。
政务数据录入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政务数据录入必须依法进行,确保数据来源合法、使用合法。
(二)真实性原则,政务数据录入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构、篡改、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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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性原则,政务数据录入必须加强数据安全保护,防止数据泄露、损毁、丢失。
(四)及时性原则,政务数据录入必须确保数据及时更新,提高数据时效性。
政务数据录入要求
(一)数据采集,政务数据采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必要、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二)数据录入,政务数据录入应当规范操作,确保数据准确、完整、一致。
(三)数据审核,政务数据录入完成后,应当进行审核,确保数据质量。
(四)数据存储,政务数据存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数据安全。
(五)数据共享,政务数据共享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数据安全、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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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数据录入管理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应当明确政务数据录入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数据录入管理制度。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录入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数据质量。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应当对政务数据录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数据质量。
政务数据录入违规处理
(一)政务数据录入过程中,如发现数据虚构、篡改、隐瞒等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政务数据录入过程中,如发现数据泄露、损毁、丢失等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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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实施与监督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实施本办法,确保政务数据录入工作规范、有序、高效。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录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政务数据录入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政务数据录入管理工作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切实加强政务数据录入管理,为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创新政府提供有力支撑。
标签: #政务数据录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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