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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数据已成为国家战略资源,数据安全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数据安全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数据安全法治建设迈入新阶段,根据《数据安全法》的规定,谁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呢?本文将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
《数据安全法》的立法背景与意义
《数据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数据安全的综合性法律,于2021年6月10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的颁布,旨在加强数据安全保护,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障数据主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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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数据安全工作责任主体
根据《数据安全法》的规定,国家数据安全工作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数据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数据安全工作,该机制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负责制定国家数据安全战略、规划、政策,统筹协调解决国家数据安全重大问题。
2、国家数据安全管理部门
《数据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全国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这表明,国家数据安全管理部门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网信部门、公安部门等。
3、数据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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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法》第五条规定,数据安全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数据安全,数据安全责任人包括数据控制者、数据处理者、数据使用者等。
4、数据安全服务机构
《数据安全法》第六条规定,数据安全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数据安全服务活动,为数据安全责任人提供数据安全咨询、评估、检测、修复等服务,这表明,数据安全服务机构在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数据安全工作责任主体的协同机制
为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国家数据安全工作责任主体之间应建立协同机制,具体包括:
1、上下级联动机制
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与国家数据安全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上下级联动机制,确保国家数据安全政策、法规、标准等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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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门协作机制
国家数据安全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国家数据安全。
3、企事业协同机制
数据安全责任人与数据安全服务机构之间,应建立企事业协同机制,共同提高数据安全防护能力。
根据《数据安全法》的规定,国家数据安全工作责任主体包括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国家数据安全管理部门、数据安全责任人和数据安全服务机构,在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工作中,各方应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加强协同合作,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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