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读: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房药品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房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监测、回收及报废等全过程。
药品采购与验收
第三条 药房药品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品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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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药品采购前,需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查,包括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等。
第五条 药品采购合同应明确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付时间、验收标准等内容。
第六条 药品验收时,应严格按照药品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内容包括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批号、有效期等。
第七条 验收合格的药品,由验收员签字确认后入库;不合格的药品,应及时退回供应商,并做好记录。
药品储存与养护
第八条 药房应设立专门的药品储存区域,确保药品储存环境符合国家规定。
第九条 药品储存应分类分区,按药品性质、规格、有效期等进行合理摆放。
第十条 药品储存环境应保持通风、干燥、清洁,温度和湿度应符合药品说明书要求。
第十一条 定期对药品进行养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药品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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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调配与使用
第十二条 药房调配药品应由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
第十三条 调配药品时,应严格按照处方要求,核对药品名称、规格、剂量、剂型等。
第十四条 药品调配后,应由调配员签字确认,并告知患者或家属。
第十五条 使用药品时,医师应根据患者的病情、体质、年龄等因素,合理开具处方。
第十六条 处方开具后,应由药师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药品监测与回收
第十七条 药房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及时收集、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第十八条 药房应定期对药品进行盘点,确保药品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药品回收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过期、失效、变质、损坏的药品进行回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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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报废与销毁
第二十条 药品报废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报废药品应由专人负责销毁。
第二十一条 报废药品销毁前,应做好记录,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等。
人员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药房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药品管理培训,提高药品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 药房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药品管理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应进行再培训。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房将实现药品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医疗服务。
标签: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房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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