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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资产,在享受数据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为了应对这一挑战,欧盟在2018年5月25日正式实施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全球数据保护法规迈入了一个新的时代,本文将从GDPR的扩展与数据主题的深化两个方面,探讨隐私保护的新篇章。
GDPR的扩展
1、适用范围扩大
相较于之前的《数据保护指令》,GDPR的适用范围得到了显著扩大,根据GDPR,任何处理欧盟境内个人数据的组织和个人,无论其是否位于欧盟境内,都必须遵守该条例,这一变化意味着,GDPR的影响力将辐射至全球,对全球数据保护法规产生深远影响。
2、数据主体权利强化
GDPR对数据主体的权利进行了全面强化,数据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数据主体有权了解其个人数据被收集、使用、存储和传输的目的、范围、方式等信息。
(2)访问权:数据主体有权查阅、复制其个人数据,并了解数据处理的细节。
(3)更正权: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更正其不准确或过时的个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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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删除权:数据主体有权要求删除其个人数据,尤其是当数据处理无合法依据时。
(5)限制处理权:数据主体有权要求限制其个人数据的处理,例如在争议解决期间。
(6)数据可携带权:数据主体有权将其个人数据从一数据控制者转移到另一数据控制者。
(7)反对权:数据主体有权反对其个人数据的处理,尤其是在直接营销和科学研究等情况下。
数据主题的深化
1、数据最小化原则
GDPR强调数据最小化原则,即仅收集实现数据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数据,这一原则有助于减少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并降低数据处理的复杂性。
2、数据保护影响评估
GDPR要求在进行数据处理前,对数据保护影响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数据处理的目的、范围、方式、可能的风险等,通过数据保护影响评估,组织可以更好地了解数据处理对个人隐私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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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据跨境传输规则
GDPR对数据跨境传输提出了严格要求,组织在将个人数据传输至非欧盟国家时,必须确保该国家的数据保护水平与欧盟相当,GDPR还规定了数据传输的合法依据,如标准合同条款、数据保护指令等。
4、数据保护官(DPO)
GDPR要求大型组织设立数据保护官(DPO),负责监督组织的数据保护工作,DPO的职责包括:评估数据处理活动、与数据主体沟通、监督合规情况等。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扩展与数据主题的深化,为全球隐私保护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应借鉴GDPR的先进经验,完善数据保护法规,加强数据保护工作,共同守护个人隐私安全。
标签: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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