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读: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为保障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网络安全法》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义务,本文将从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出发,探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与义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界定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提供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国防等国家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的基础设施,这些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法定责任
1、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具体包括:
(1)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网络安全责任;
(2)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3)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安全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件;
(4)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的能力。
2、加强网络安全防护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采取以下措施:
(1)采用先进的网络安全技术,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2)对网络安全设备、系统和服务进行安全检测和评估;
(3)对网络用户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
(4)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能力。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3、依法履行信息通报义务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发现网络安全风险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具体包括:
(1)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2)向国家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3)向可能受到网络安全风险影响的用户报告。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义务
1、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用户个人信息权益,具体包括:
(1)明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范围和目的;
(2)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3)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出售个人信息。
2、依法开展网络安全技术研究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积极开展网络安全技术研究,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具体包括:
(1)开展网络安全技术研究、实验和创新;
(2)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的网络安全技术;
(3)加强与国内外网络安全研究机构的合作。
3、加强网络安全人才队伍建设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加强网络安全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水平,具体包括:
(1)培养、引进网络安全专业人才;
(2)加强对现有员工的网络安全培训;
(3)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人才激励机制。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觉履行法定责任与义务,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为我国网络安全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标签: #网络安全法规定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