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读:
政务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总则
1、为加强政务信息安全管理,保障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护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3、政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保障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政务信息化的健康发展。
管理体制
1、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安全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2、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政务信息安全工作负总责。
3、政务部门应当明确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政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4、政务部门应当设立政务信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安全管理责任
1、政务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政务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2、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政务信息安全管理的职责、流程和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的安全管理。
3、政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保障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4、政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的保密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防止政务信息泄露。
5、政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政务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安全管理制度
1、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政务信息安全责任制、政务信息安全保密制度、政务信息安全监测预警制度、政务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制度等。
2、政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报上级政务部门备案。
3、政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安全技术措施
1、政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保障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2、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政务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和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网络安全防护、数据安全保护、应用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等。
3、政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检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技术措施存在的问题。
安全监测预警
1、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安全监测预警制度,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事件。
2、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政务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和安全风险,确定安全监测的重点和范围,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测措施。
3、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安全预警信息,提醒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应急处置
1、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制度,加强对政务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
2、政务部门应当制定政务信息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响应流程、应急处置措施等。
3、政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政务部门在发生政务信息安全事件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政务部门报告。
监督检查
1、政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政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对政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政务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3、政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政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务部门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法律责任
1、政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政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未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
- 未落实政务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的;
-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
- 未加强对政务信息的保密管理,导致政务信息泄露的;
- 未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安全监测预警制度,未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事件的;
- 未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制度,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导致安全事件扩大的;
- 未加强对政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导致政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
2、政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泄露政务信息的;
- 利用政务信息谋取私利的;
- 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附则
1、本办法由国家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仅供参考,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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