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读:
总则
为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保障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能源、水利、环境保护、社会事业等领域。
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项目申报
1、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并向项目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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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资金筹措方案等。
(二)项目审批
1、项目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准。
2、项目审批机关在审批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影响,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
项目实施与监督
(一)项目实施
1、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组织施工,确保项目按期、按质、按量完成。
2、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
(二)项目监督
1、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2、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项目验收与移交
(一)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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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组织项目验收。
2、项目验收应当包括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二)项目移交
1、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建设成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相关管理部门。
2、项目移交应当包括项目档案、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申报项目或者申报材料不实的,由项目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实施项目或者未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的,由项目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移交项目或者移交材料不实的,由项目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附则
(一)本办法由国务院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其他
(一)本办法所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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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的单位。
(三)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机关,是指负责项目审批的政府部门。
(四)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部门,是指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政府部门。
(五)本办法所称相关管理部门,是指负责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的政府部门。
(六)本办法所称审计、监察等部门,是指负责对项目进行审计和监察的政府部门。
(七)本办法所称罚款,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标准执行。
(八)本办法所称项目档案,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图表等。
(九)本办法所称设施设备,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者建设的各种设施和设备。
(十)本办法所称运行维护,是指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对项目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标签: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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