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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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数据管理,规范政务数据录入工作,提高政务数据质量,保障政务数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参与政务数据录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政务数据录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确保政务数据安全;
(二)统一标准,提高政务数据质量;
(三)分工协作,明确责任主体;
(四)优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数据录入管理
第四条 政务数据录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数据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数据格式规范,便于存储、查询、共享和使用;
(三)数据录入及时、准确,确保数据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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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数据录入过程中,确保数据安全。
第五条 政务数据录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录入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录入范围、职责分工、操作规范、质量控制、安全保密等内容。
第六条 政务数据录入单位应当对录入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掌握政务数据录入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 政务数据录入单位应当对录入的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 政务数据录入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录入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对录入质量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 政务数据录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政务数据安全。
第三章 数据质量保障
第十条 政务数据录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质量保障制度,明确数据质量要求、评估方法、责任主体等内容。
第十一条 政务数据录入单位应当定期对政务数据进行质量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政务数据录入单位应当建立数据质量追溯机制,确保数据质量问题的可追溯性。
第十三条 政务数据录入单位应当加强对数据质量的管理,提高政务数据质量。
第四章 数据共享与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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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政务数据录入单位应当积极参与政务数据共享与开放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依法开放政务数据。
第十五条 政务数据录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确保政务数据在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安全、高效地共享。
第十六条 政务数据录入单位应当加强政务数据开放宣传,提高公众对政务数据开放的认识和利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录入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政务数据录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政务数据安全、质量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政务数据录入工作,提高政务数据质量,保障政务数据安全,促进政务数据共享与开放,为我国政务服务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参与政务数据录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共同推动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标签: #政务数据录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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