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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绿色发展和循环经济的战略部署,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适用范围
本公告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规范条件
1、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拥有符合国家环保、安全、消防等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线;
(3)具备专业的技术研发、生产、销售和管理团队;
(4)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保护措施;
(5)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良好的经营业绩。
2、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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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合法的身份证明;
(2)具备符合国家环保、安全、消防等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备;
(3)具备专业的技术研发、生产、销售和管理能力;
(4)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良好的经营业绩。
公告管理
1、企业和个人应按照本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取得相关资质后,向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公告。
2、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企业、个人申请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人予以公告。
3、公告内容包括企业、个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资质等级、环保措施、产品质量等信息。
4、公告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行业自律
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应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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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确保产品质量,保护环境。
3、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定期组织行业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4、对违反本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企业和个人,行业协会应予以曝光,并依法予以处罚。
附则
1、本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3、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通过实施本公告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助力我国绿色发展和循环经济,希望广大企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响应,共同为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事业贡献力量。
标签: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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