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引言
妇幼卫生信息是指与妇幼保健工作相关的各类信息,包括孕产妇健康档案、儿童健康档案、妇幼卫生监测数据等,这些信息对于保障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的安全管理,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涉及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三、管理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的安全管理。
(二)分级负责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涉及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的职责,确保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规范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信息采集、存储、传输、使用、共享等环节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四)保障安全原则,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妇幼卫生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等情况的发生。
四、管理内容
(一)信息采集管理
1、采集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本地区妇幼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
2、采集信息的方式应当合法、规范,不得强制要求信息主体提供个人敏感信息。
3、采集信息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采集。
4、采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存储管理
1、存储信息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具备防火、防潮、防盗、防虫等安全防护措施。
2、存储信息的介质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泄露等情况的发生。
3、存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信息,不得擅自删除、篡改、泄露等。
4、存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信息备份制度,定期对信息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三)信息传输管理
1、传输信息的方式应当安全、可靠,不得通过不安全的网络、渠道传输信息。
2、传输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防止信息泄露、篡改等情况的发生。
3、传输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信息传输记录制度,记录信息传输的时间、内容、方式等,以备查阅。
(四)信息使用管理
1、使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将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2、使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范围使用信息,不得超越权限使用信息。
3、使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使用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篡改、丢失等情况的发生。
4、使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信息使用记录制度,记录信息使用的时间、内容、方式等,以备查阅。
(五)信息共享管理
1、共享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将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2、共享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共享信息,不得超越权限共享信息。
3、共享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共享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篡改、丢失等情况的发生。
4、共享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信息共享记录制度,记录信息共享的时间、内容、方式等,以备查阅。
五、监督检查
(一)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涉及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四)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对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记录,建立监督检查档案,以备查阅。
六、责任追究
(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明确责任追究范围,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严格责任追究程序,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责任追究,确保责任追究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七、附则
(一)本制度由[制定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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