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读: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数据管理,提高政务数据质量,保障政务数据安全,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共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政务数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政府管理、服务、决策等活动相关的各类数据。
第三条 政务数据录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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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政务数据录入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规范统一:统一政务数据录入标准,提高政务数据质量。
(三)安全可靠:加强政务数据安全保护,确保政务数据安全可靠。
(四)共享共用: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共用,提高政务数据利用率。
政务数据录入标准
第四条 政务数据录入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数据项标准:明确政务数据项的名称、定义、数据类型、长度、精度等要求。
(二)数据结构标准:规定政务数据项之间的关系,包括数据项之间的关联、约束等。
(三)数据质量标准:明确政务数据质量评价指标,如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等。
(四)数据安全标准:规定政务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包括数据加密、访问控制、备份恢复等。
第五条 政务数据录入标准由国务院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政务数据录入流程
第六条 政务数据录入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一)数据采集:按照政务数据录入标准,从各类政务系统中采集数据。
(二)数据清洗: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清洗,包括数据去重、数据修正、数据转换等。
(三)数据校验:对清洗后的数据进行校验,确保数据符合政务数据录入标准。
(四)数据录入:将校验合格的数据录入到政务数据管理系统中。
(五)数据审核:对录入的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六)数据存储:将审核合格的数据存储到政务数据管理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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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数据录入责任
第七条 政务数据录入责任主体包括:
(一)政务数据录入单位:负责政务数据录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政务数据录入人员:负责政务数据录入的具体操作。
(三)政务数据录入监督部门:负责对政务数据录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政务数据录入责任包括:
(一)按照政务数据录入标准,确保政务数据录入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对政务数据录入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政务数据质量。
(三)加强政务数据安全保护,确保政务数据安全可靠。
(四)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政务数据录入工作。
政务数据共享共用
第九条 政务数据共享共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政务数据共享共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安全可靠:加强政务数据共享共用过程中的安全保护,确保政务数据安全可靠。
(三)自愿原则:政务数据共享共用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或强制共享。
(四)最小化原则:政务数据共享共用应遵循最小化原则,仅共享共用于履行职责、提高效率、优化服务的必要数据。
第十条 政务数据共享共用方式包括:
(一)政务数据共享平台: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政务数据跨部门、跨地区共享。
(二)政务数据接口:通过政务数据接口,实现政务数据与其他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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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务数据查询:通过政务数据查询,实现政务数据公开查询。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务数据录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政务数据录入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政务数据录入流程的执行情况。
(三)政务数据录入质量情况。
(四)政务数据安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五)政务数据共享共用情况。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政务数据录入标准进行政务数据录入的。
(二)政务数据录入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政务数据录入工作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政务数据共享共用的。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标签: #政务数据录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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