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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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数据治理工作,提高数据质量,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资产价值的充分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层级人员的数据治理工作。
第三条 企业数据治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数据治理工作合法、合规。
(二)分级分类:根据数据类型、重要程度、敏感程度等因素,对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三)安全可控:加强数据安全防护,确保数据在采集、存储、处理、传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
(四)持续改进:不断完善数据治理体系,提高数据质量,提升数据治理能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企业成立数据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数据治理工作。
第五条 数据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以下工作机构:
(一)数据治理办公室:负责数据治理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数据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数据安全策略,组织数据安全培训,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
(三)数据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数据质量标准,组织数据质量评估,推进数据质量提升等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各层级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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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据治理办公室:负责制定数据治理方案、制度,组织开展数据治理培训,协调解决数据治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数据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数据安全策略,组织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督促落实数据安全防护措施。
(三)数据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数据质量标准,组织开展数据质量评估,推动数据质量提升。
(四)各部门、各层级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数据治理工作,确保数据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章 数据治理考核
第七条 企业建立数据治理考核体系,对各部门、各层级人员进行考核。
第八条 数据治理考核内容:
(一)数据安全:包括数据安全意识、数据安全防护措施、数据安全事件处理等方面。
(二)数据质量:包括数据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及时性等方面。
(三)数据治理能力:包括数据治理制度建设、数据治理体系建设、数据治理工作推进等方面。
第九条 数据治理考核方式:
(一)自查自评:各部门、各层级人员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自评。
(二)数据治理办公室组织抽查:对各部门、各层级人员进行抽查,了解数据治理工作情况。
(三)数据安全管理委员会、数据质量管理委员会进行评估:对数据安全、数据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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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数据治理考核结果:
(一)优秀:在数据安全、数据质量、数据治理能力等方面表现突出。
(二)良好:在数据安全、数据质量、数据治理能力等方面表现较好。
(三)合格:在数据安全、数据质量、数据治理能力等方面基本达到要求。
(四)不合格:在数据安全、数据质量、数据治理能力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优秀、良好等级的,给予表彰奖励。
(二)合格等级的,进行提醒,督促改进。
(三)不合格等级的,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企业数据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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