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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问题日益突出,为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云南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并制定了《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本文将从《标准》的背景、内容、意义等方面进行解读,以期推动农村污水治理工作,共建美丽家园。
《标准》背景
近年来,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加,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严重影响了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为解决这一问题,云南省政府积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并制定了《标准》,旨在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提高农村水环境质量。
《标准》共分为七个部分,主要包括总则、适用范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
1、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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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明确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保障水环境质量,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2、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标准》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包括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氨氮(NH3-N)、总磷(TP)等五项主要污染物。
(1)化学需氧量(COD):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化学需氧量不得超过200mg/L。
(2)生化需氧量(BOD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生化需氧量不得超过60mg/L。
(3)悬浮物(SS):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悬浮物不得超过3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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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氨氮(NH3-N):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氨氮不得超过25mg/L。
(5)总磷(TP):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总磷不得超过0.5mg/L。
4、监测与监督
《标准》要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建立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定期对水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监督,对超标排放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5、法律责任
《标准》明确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环保部门等各方的法律责任,对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6、附则
《标准》规定了本标准的实施日期、解释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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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意义
1、提高农村水环境质量
《标准》的实施将有效控制农村生活污水排放,减少水污染物对水环境的影响,提高农村水环境质量。
2、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是导致农村地区水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减少水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3、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标准》的实施将推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品质,为农村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出台,为农村污水治理提供了有力保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标准》,共同努力,共建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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